2025年3月23日 星期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艺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教育网站

时间:2025-03-14 09:31:20


上海市中小学艺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提升本市学校艺术工作水平,通过强化学校艺术特色,优化项目布局结构,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学校美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校艺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本市各中小学校应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浸润作为美育工作的目标和路径,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署和要求,发挥市、区两级艺术教育委员会作用,用好文教结合平台优势,整合高校优质资源,建立大中小学美育协同育人机制,完善艺术项目布局,推进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现提升中小学生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全面提升中小学校艺术工作水平

第四条(教育教学)

本市各中小学校要持续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美育课程要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与各学科相互渗透融合。挖掘美育特色资源,丰富学校美育课程内容。加强美育学科研究水平,特别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美育课程研究,推出一批优质美育课程并增加其覆盖面。加强校外实践基地的美育课程资源建设,推动学校美育课程资源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艺术实践)

艺术实践是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将继续加强市级高水平学生艺术团联盟及中小学市级学生艺术团管理与建设,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各中小学校要加强以“四团一队”(合唱团、舞蹈团、戏剧戏曲及美术社团和中西乐队)为主的学生艺术社团、兴趣小组建设,建立艺术实践制度,科学制定艺术实践计划,组织学生利用课后服务、双休日及寒暑假等时间参加艺术实践,为有艺术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的学生参加艺术实践、提升艺术水平创造条件。学生每周参与艺术实践活动(艺术拓展课、艺术团排演、艺术观摩等)不少于2小时,“一条龙”内学校学生每周参与艺术实践活动需达到3.5小时。

第六条(艺术展演)

为坚持以普及促提高、以提高带普及,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健康的审美情趣、培养良好的艺术修养,搭建青少年艺术教育成果展示平台,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本市继续完善市、区、校三级艺术展演活动,推荐优秀节目(作品)参加全国展演现场展示。加强校内外联动,广泛开展班级、年级、校级等群体性展示交流,学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展演展示活动,提高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覆盖面和参与度。

第七条(综合评价)

艺术素质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小学校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实施全员艺术素质测评,完善初、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将美育评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章 优化本市学校艺术项目布局

第八条(发展特色项目)

各中小学校要不断丰富艺术项目类型,不断强化艺术特色,努力建设“一校多品”,逐步形成品牌特色,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提供有力保障。每所小学和初中开展4种以上、高中开展5种以上艺术项目,引导学生养成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习惯。

第九条(统筹项目布局)

进一步促进学校艺术工作均衡有序发展,提升育人效益,按照教育部中小学艺术展演项目设置,结合实际,延续在全市范围内加强艺术项目统筹布局,其中,中西器乐(含管乐、弦乐)、合唱、舞蹈、戏剧(含戏曲、影视、朗诵)及美术(含书画、篆刻、设计)5个项目为各区必选的布局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在项目遴选中,充分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项目,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

第十条(项目布局单位)

按照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和艺术教育规律,本市加强不同学段学校间艺术项目布局统筹,以实现承担各重点项目及推进项目布局建设任务的学校覆盖各学段,且不同学段学校间数量比例适当。原则上,由1所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按照项目与至少2-3所初中、4-6所小学共同组成一个基本的学校艺术项目“一条龙”布局单位。在组织领导、课程建设、师资配备、艺术团训练展演、场地设施、科研及评价等方面形成相关项目的高品质、系统性供给,促进实现各学段间培养的有序衔接。

第十一条(项目布局学校)

原则上每个区应确定不少于5所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每校承担1-2个艺术重点项目的“一条龙”布局建设任务,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不足5所学校的区,可依次在市级艺术教育特色高中阶段学校、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布局艺术项目。市教委委属高中学校项目布局建设工作原则上纳入属地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的项目布局工作由市、区两级按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一条龙”单位中的初中和小学,由各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项目布局应尽量覆盖所有初中和小学。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分校可独立承担项目的布局任务。


第四章 构建形成衔接有序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目标)

各中小学校应坚持面向人人,深入挖掘和发挥学校艺术教育在全面育人中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校园文化氛围。应充分依托课程教学、艺术实践、艺术展演等载体,培养和激发学生的艺术爱好和兴趣。各“一条龙”学校应把做好相关建设布局任务作为深入推进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全体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重要举措,纳入学校艺术工作全局进行规划和推进。同时,做好不同学段学校间艺术骨干学生培养和衔接等工作。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培养与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探索大中小衔接的跨学段艺术教育,形成“特色共建、理念共融、资源共享、发展并进”的美育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探索艺术综合课程的有效实施,挖掘各学科的美育因素,帮助高中阶段学生艺术爱好和艺术特长的形成。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艺术实践,注重与专业课程有机结合,使学生成为具有审美修养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为进一步做好各学段学校间人才培养的衔接工作,促进形成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为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持续提升提供有力保障,本市进一步完善艺术骨干学生高中阶段培养机制。各“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对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艺术专业测试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艺术骨干学生按计划足额录取。其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艺术骨干学生的录取分数线达到当年度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分数线不低于当年度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骨干学生投档录取工作在自主招生批次完成。

“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艺术骨干学生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同一“一条龙”布局单位内的初中学校。本市全面加强艺术骨干学生管理和培养,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参加日常艺术实践及艺术展演等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培养与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注重激发学生艺术学习兴趣,打造艺术课程活力课堂,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参与度,展现学生自信和风采。学校积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艺术选修课程和课后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在校学习掌握1-2项艺术专项特长,满足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时间安排)

自2025年起,各“一条龙”高中阶段学校按本办法开展艺术骨干学生的招收培养等工作。


第五章 加强师资场地等保障

第十六条(师资队伍)

配齐配足学校艺术教师并通过跨项目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专业能力。鼓励有一定专长或基础的学科教师“一岗多能”,通过培训承担部分艺术项目的排练和指导等工作,对艺术教师队伍形成有益补充。学校教师承担艺术实践和艺术展演排练指导等的工作量按不低于艺术相关课程的标准折算成一定课时,相关薪酬纳入区统筹范围。完善艺术教师工作量核算、薪酬待遇、职称发展以及管理办法,将排练和指导等工作量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并根据学生成绩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推进实施兼职教师进校园工作,引进高校、高水平演职人员、文化名家到校开展专业指导,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艺术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场地设施)

各中小学校应加强学校艺术实践和艺术展演场地、场馆、专用教室、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改造,满足全校性普及艺术教育和艺术骨干学生艺术教育教学需求,为学生进行艺术项目学习创造有利条件。加强与市、区各级各类排练厅、演出展出等场馆的交流合作,引入优质文化艺术资源。完善场馆资源共享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艺术场馆向“一条龙”学校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经费投入)

完善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经费长效投入保障机制,将“一条龙”学校开展相关项目教学、师资培训、科研、艺术实践和艺术展演场地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安全保障)

各中小学校要做好艺术实践、艺术展演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艺术实践场地设施安全检查,依托校园综合险等具体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学生艺术实践、展演活动意外伤害预防、应急处理和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社会支持)

鼓励本市各高校、专业团体、艺术教育协会、学生艺术团联盟等结合实际,为中小学校开展艺术教学、艺术实践、艺术展演、人才培养等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在各区“一条龙”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挥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自身优势,强化统筹、指导功能。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

中小学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全员艺术素质测评,完善初、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核,将美育评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各区要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美育评价制度。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陆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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